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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保留5年人事关系

2016-12-23 10:50:13  


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最大限度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我市昨日正式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推动建设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围绕人才管理、引进、培养、评价、流动、激励、保障等方面,新部署20项改革举措、50项重点工作,着力破除制约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今年2月,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根据中央、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我市围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和“十大计划”重点工作任务,按照“破藩篱、补短板、优环境、增活力”的总体原则,制定了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武汉方案”。


“武汉方案”突出“四个紧扣”:紧扣我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建设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的目标任务,以实施武汉“城市合伙人”计划为切入口;紧扣体制机制改革主题,把破除人才发展体制性壁垒作为着力点;紧扣人才发展中的难点问题,着眼打通堵点、消除痛点、补齐短板;紧扣务实管用能落地的要求,提出了“条目化、清单化、具体化”的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人事代理不再收费


引进特殊人才备案即可


问题导向:解决人才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多、程序繁冗复杂等问题


“对症”改革:既做“减法”又做“加法”


清理和减少人事管理审批事项


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人事代理收费,人才引进落户实行公益化服务。


清理、减少准入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除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外,取消自行设置的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保障用人单位引才用才自主权


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


实行特殊人才引进目录制度,对事业单位引进特殊人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在部分高校、公立医院和科研机构开展人事制度改革试点,自主设置岗位并开展人事管理工作。


放宽人才服务业准入限制


实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经商事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后,可依法开展相关业务。


逐步放宽外资持股比例要求,试点设立外资独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将人才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支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组织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


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改革


人事代理不再收费


引进特殊人才备案即可


精准引进世界级产业科学家团队


试点国企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


建立市场化引才育才机制


精准引进世界级产业科学家团队


试点国企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


问题导向:解决市场化引才机制不健全、企业引才主体作用发挥不够、世界级产业科学家匮乏等问题


“对症”改革:“三个注重”


注重高端引领


打造世界级产业科学家团队。组建全球一流的产业创新研发机构,聘请世界级产业科学家担任研发机构的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引进集聚产业领军人才团队,致力于“0—1”产业创新和领军企业孵化。


注重市场运作


激发企业引才育才动力。实施“千企万人”计划,根据企业引进产业领军人才的类别和层次给予奖励补贴。降低企业用才成本,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支付的相关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试点国有企业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对引进重点人才的奖励支出,可在单位工资总额外单列。


发展壮大创业投资人队伍。完善创业投资机构落户奖励、风险补偿、引资配套、财政补贴、税收支持等政策措施。


注重产业导向


实施专项引才计划。围绕信息技术、生命健康和智能制造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开放共享的人才信息库和云平台,推动产业人才供需精准对接。采取科技咨询、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柔性汇聚全球创新创业人才。


发挥“大学之城”优势,建立校地合作、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关键行业领域专家可举荐高层次人才


外语和计算机不作为职称评审前置条件


创新人才评价机制


关键行业领域专家可举荐高层次人才


外语和计算机不作为职称评审前置条件


问题导向:解决人才评价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倾向,以及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程序繁琐等问题


改革举措:“两个改进”


改进人才评价标准和方式


突出产业和成果导向,完善“城市合伙人”认定标准并动态调整,建立“城市合伙人”重大项目评审评价机制。


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建立符合教师、医生、工人、农民、社会工作者等人才特点的评价体系,减少应用型人才评价的限制性条件。


建立由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用户等多元评价主体共同参与的高层次人才评审机制,经政府授权的行业协(学)会、行业领军企业和新型科研机构可以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


建立人才举荐制度,赋予关键行业领域专家举荐人才资格,举荐的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由“城市合伙人”认定委员会确认,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改进职称评审制度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应用类人才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


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对取得国家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于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职工,可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给予相应福利待遇。


推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确保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参与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人员。中央“千人计划”专家、武汉“城市合伙人”产业领军人才,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


健全人才顺畅流动机制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离岗创业5年内保留编制


健全人才顺畅流动机制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离岗创业5年内保留编制


问题导向:解决人才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之间流动难、流动渠道不畅等问题


改革举措:“两个放宽”


放宽居留落户条件


建立涉外单位信誉评级制度,为信誉等级良好涉外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服务,扩大长期居留许可、R字签证(人才签证)申请范围。


实施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汉就业创业政策。


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原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在汉落户,与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不受住所条件、居住年限、年龄等条件限制。


对我市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成建制”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及团队,经审核后,可办理企业集体户口。


放宽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兼薪限制


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离岗创办(领办)企业或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5年内保留编制、人事关系和基本待遇,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辞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创业,5年离岗创业期内或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的,由原单位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做好岗位聘任工作。


担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且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人员,经本单位批准,可以在不受本人职务影响的企业兼职,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


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


问题导向:解决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难、科研项目经费使用难、创新产品应用难等问题


改革举措:三个“支持”


支持科技人员自主转化科技成果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超过1年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可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转移科技成果。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该单位可依法自主决定对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


支持科技人员自主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放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支出,承担科研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加大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力度。项目组成员的绩效支出可占该项目财政资助资金总额的20%,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等项目的绩效支出可占该项目财政资助资金总额的50%,绩效支出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支持创新产品在汉先行先试


建立政府争当创新产品“领先用户”制度。高层次人才创新产品及时纳入《武汉市创新产品目录》,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推动这些新技术、新产品在汉先行先试。


完善人才优先发展保障机制


对科研创业项目的评价


允许一定的失败比例


完善人才优先发展保障机制


对科研创业项目的评价


允许一定的失败比例


问题导向:解决人才参与决策不够、人才资金投入不足、创业生态环境不优等问题


改革举措:营造环境保障发展


建立人才参与创新决策执行制度


组建武汉“城市合伙人”智库,定期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对武汉人才政策和产业政策进行多方案比选研究并提供咨询参考意见。


根据人才所致力于的产业领域,分类组建由产业领军人才、市直部门、相关区参与的产业联合工作团队。


提高人才资金集约使用效益


统筹各项资金使用,定期评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使用到期、低效分散的专项资金予以取消,形成相互衔接配套、覆盖人才不同发展阶段的梯次资助体系。


健全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完善“一张绿卡全程服务”机制。多渠道为创新创业人才营造宜居便捷、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环境和配套服务。


建立人才创新创业容错免责制度


对创新创业过程中确系不可抗力、不可预知风险造成的探索性失误、失败,资助资金不予追究、风投损失予以补偿、市场纠纷予以调解、再次创业予以支持、创业过程予以信任,实现政府与人才共担风险、共同发展。


研究制定国有资本创新投入失败免责政策,对科研、创业项目的评价允许一定的失败比例。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定价过程中,领导人员决策和实施过程合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后续价值变化追究决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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