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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通知

2014-07-31 09:05: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职成〔2011〕7号)、《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3〕5号)等文件精神,在学校总结自查、省级验收检查的基础上,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首批项目学校进行了综合评议和现场抽查。在综合考虑省级验收情况和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251所项目学校通过验收,正式确定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另外18所项目学校暂缓通过验收、7所学校未通过验收(名单请见附件)。同时,通知要求如下:

  一、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学校举办者要充分发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工作统筹规划,积极挖掘和推广项目建设取得的成果,指导和支持项目学校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后示范”建设。要以此为重要抓手,健全职业教育管理制度和标准,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优化中等职业教育布局和专业结构,明确发展定位,突出办学特色,提高办学质量,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增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与水平。

  二、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要继续提炼和拓展建设成果,充分利用项目建设中形成的成果和经验,创新办学机制和内部管理体制,带动学校各个专业、各个环节办学和管理水平的提升,着力打造职业教育品牌;要按照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要求,在中高职衔接、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集团化办学等方面主动先行先试,积极承担国家和地方的改革任务,为探索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基本制度和办学模式创造经验;要充分发挥辐射引领作用,积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校际合作,特别是要加大对薄弱学校的帮扶,推动优质资源跨学校、跨区域共享,达到示范建设以点带面的效果。为确保项目建设成效的持续提升,中央三部门将对项目学校办学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测,各学校要按要求填报相关数据。

  三、暂缓通过的项目学校,要对照项目立项时中央三部门批复的建设方案、任务书和本次验收检查专家组反馈的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提高项目实施质量。根据项目管理和验收办法,相关省份须在应结项时间(2013年7月25日)截止后两年内重新提出验收申请,每所学校仅限申请一次,原则上与第二批项目学校验收同期进行。项目整改期间,项目学校不得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其他项目。

  四、吉林航空工程学校等七所学校项目建设不符合要求,未通过验收,根据教职成〔2011〕7号文件精神,取消示范校资格,不予挂牌。

  五、各地要加强对第二、三批项目学校的建设指导,强化统筹推进,明确责任要求,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安徽继续教育网 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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