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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03-09 12:10:20  


皖人社秘〔201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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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改革需要,人社部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进行了改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4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启用及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职业资格证书由人社部统一印制,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沿用旧版职业资格证书的基本样式、颜色,取消文化程度、发证日期、复核记录等项内容。

二、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将普通版证书和全国统考版证书合并为一个版本,证书的填写、编码、验印等继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考的职业,其证书在发证机关(印)处套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印“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三、旧版职业资格证书自2016年9月1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办理和核发。此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的旧版职业资格证书仍然有效。到期结余的旧版职业资格证书上交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统一销毁,并将销毁的职业资格证书号段报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四、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按照人社部统一安排,我省将启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证书管理系统”),在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不变的前提下,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申报、发放、打印实行全流程管理。

(一)证书管理系统采用分布式管理模式。根据《通知》的要求,证书打印权限放在省中心、各市及省直管县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省中心建立省级数据中心,统一管理全省证书打印工作。

(二)省、市中心须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生成的获证人员个人信息导入证书管理系统,通过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包含证书印制、逐级发放、打印机构及获证人员个人信息(可含照片)的二维码,进行新版职业资格证书打印。今后,条件具备时可通过更换打印设备直接打印电子照片,用电子印章取代发证机关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油印印鉴,照片左下角处不再加盖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三)职业资格证书因质量问题或填写损坏的,由省中心负责回收并统一销毁,并将毁损证书流水码录入证书管理系统,系统将在数据库中删除相应流水码并补发证书。遗失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补发的,补发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和新证书流水码,原证书流水码须在证书管理系统中删除并在备注栏注明。

五、从今年开始,各市中心应通过证书管理系统向省中心申领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省中心以各市当年上一季度证书管理系统的打印数据以及上一年同期打印数据为依据,按季度配给空白职业资格证书。

六、各地要高度重视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全面应用证书管理系统,指定专人负责,强化证书管理,杜绝非正常损耗和使用不明来源的证书,切实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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