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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职业资格清理规范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2015-06-15 09:48:34  


皖人社秘〔2015〕182号
职业资
专项工作的通知
 
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皖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6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69号)部署要求,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决定开展职业资格清理规范专项督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依据
(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7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26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
二、督查内容
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上述文件情况和尚在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具体包括:
(一)是否已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停止相关认定工作。
(二)有无自行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情况,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对于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
(三)就取消的职业资格是否已制定后续措施和办法,是否已建立职业资格组织实施工作长效机制。
(四)清查各地、各部门(单位)目前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包括:资格名称、设置部门(单位)、实施部门(单位)、设置依据及收费情况等。
三、督查方式
采取自查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抽查相结合、走访与座谈相结合等方式。
四、实施时间
2015年6月-7月。
五、实施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6月上旬)。各地、各部门(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在本辖区、本部门(行业)部署开展职业资格活动摸底统计、梳理汇总、总结报送工作。
(二)自查抽查阶段(6月中旬-7月中旬)。各地、各部门(单位)对本辖区、本部门(行业)各类职业资格设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我厅将组成督查组适时赴部分地区和部门进行重点抽查。
(三)总结报告阶段(7月下旬)。各地、各部门(单位)认真梳理本辖区、本部门(行业)各类职业资格设置实施总体情况,深入分析职业资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我厅报送工作总结,并填写《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附件2)。工作总结应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基本情况,即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情况;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贯彻落实情况;清理规范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二是处理意见,即对每一个职业资格明确提出保留、取消、停止、调整或归并的处理意见,并附情况说明和依据性政策文件复印件。三是下一步规范发展意见和建议。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开展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和专项督查工作,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是推进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改革、减少职业资格许可认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从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各类人才合法权益出发,从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各类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设立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统筹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各类职业资格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督查工作。
(三)认真总结,按时报送。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在全面细致排查摸底、梳理统计基础上,加盖单位公章的两个统计表和工作总结于7月31日前报送我厅,电子版发至指定电子邮箱。各级、各类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国有经济组织等,根据其举办层次,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汇总上报。各部门(单位)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和信息报送情况,将作为国家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的重要依据。因不报或漏、瞒报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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