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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质量检查的通知

2015-06-26 10:39:07  


皖人社秘〔2015〕184号
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
工作质量检查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体系建设,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社会服务水平和公信力,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质量检查,促进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组织、思想、制度、业务建设,进一步加强管理力量和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
二、检查对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
三、检查内容
主要为基础建设、工作开展、常规管理和规章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四、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分为自查、检查、抽查、总结和处理等四个阶段。其中,自查、检查阶段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省直管县、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自查和检查工作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一)自查阶段(2015年7月10日前完成)
1.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市级质量检查方案。
2.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照质量检查表所列内容逐项进行对照自查,认真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质量检查表》(附件1),形成自查报告。
3.职业技能鉴定所将质量检查表和自查报告报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管县、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检查表和自查报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检查阶段(2015年8月14日前完成)
1.各市结合职业技能鉴定所上报的质量检查表和自查报告,对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所逐一进行现场检查,按照质量检查表所列内容逐项评分。省直管县、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检查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施。
2.各市依据检查评分结果,汇总合格和不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名单,形成质量检查报告。于8月14日前将质量检查报告、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质量检查结果登记表(附件2)一并报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
3.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依据各市上报的质量检查报告和检查结果登记表,结合社会反映情况,分类选取抽查对象。具体抽查数量视检查时间等情况确定,预先通知列为抽查对象的市。
(三)抽查阶段(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
1.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牵头组成抽查组,抽查组成员由省厅相关工作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
2.抽查组以质量检查表为依据,对抽查对象进行评分。
(四)总结和处理阶段(2015年9月15日前完成)
1.汇总、分析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质量检查情况,形成质量检查结果报告。
2.对检查不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省、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发《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整改意见》(附件3),限期整改,原则上整改期为三个月。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整改情况反馈报告》(附件4),并按隶属关系申请复查。
3.对整改期满,经检查验收仍不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予以延长整改期限,继续整改,直至检查验收合格。
4.对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等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肃查处,直至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5.在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系统通报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抄送各职业技能鉴定所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
五、判定标准
质量检查满分100分。检查结果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职业技能鉴定所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一)     跨地域、超范围或超标准鉴定的;
(二)     变相买卖证书、未经鉴定发证、鉴定走过场等滥发证
书的;
(三)     自行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的;
(四)     违反保密规定,考前擅自启封试卷袋、组织作弊和有
泄密行为的;
(五)     连续两年没有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
(六)     管理岗位人员、技术岗位人员严重缺乏的;
(七)     无鉴定设施设备的、鉴定设施设备匮乏或半数以上
不能正常使用,不能满足鉴定需要或导致鉴定质量降低的;
(八)     考场有集体舞弊或考场设置严重违反规定的;
(九)     考场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质量检查,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检查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检查取得实效。质量检查可结合职业技能鉴定所年度审查工作进行。
(二)成立由职业技能鉴定行政、技术管理人员、相关专家、质量督导人员等参加的检查组,严格对照质量检查表,以原始记录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开展检查工作。
(三)认真总结分析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问题、不足,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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