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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解答

2019-05-10 09:59:38  来源:职称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深入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注重顶层设计,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积极响应,迅速印发了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改革举措为专业技术人才成长成才、职业发展创造了宽松的外部环境、增强了持续的内生动力。为方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全面系统了解相关政策,现具体解答如下:

1、关于申报人员范围

申报人员须是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公管理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符合我省职称规定的,可参加职称评审,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从2018起,启动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职称评审工作,由省专家与国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从海外引进来皖从事技术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从国内(不含省内)引进的来皖创新创业的急需紧缺人才,依照《安徽省关于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指导意见(试行)》(皖人社发〔2018〕2号)相关规定办理。

破除身份限制,畅通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2、关于学历与申报专业

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原总政、原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发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证书。

凡申报人员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职称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在取得申报职称学历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专业相符:

(一)参加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中央及省委党校等组织开展的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累计3个月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再参加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申报高、中、初级职称需分别完成400学时、200学时和100学时的专业科目学习,具体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定;

(三)参加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转岗培训取得培训证书。

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依据申报职称。双专科学历有一种专业与申报职称专业对口的,可视作具备规定本科学历,取得学历时间从获得双专科毕业证明书时起算。

3、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含医古文、古汉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必备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学习可作为继续教育内容,凡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可一次性折算登记继续教育学时,职称外语考试合格登记45学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的每个模块登记15学时。

4、关于继续教育学时

根据有关规定,自2016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因故当年度不能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学习。

每年1月,合肥市人社局会在官方网站发布当年度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继续教育课程培训目录,请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及时登录查阅,自主选择,合理安排学习。

5、关于论文论著

论文须公开发表在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上,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用稿通知不予认可;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各评委会对论文要求有调整的,以该评委会组建单位发布的年度评审通知或新修订的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为准。

6、关于任职年限

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均按周年计算(如,2013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申报高级职称基本任职年限)。

我市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年限从聘任之日起算,不实施聘任制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年限从取得资格之日起算。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相应顺延。

7、关于转系列(破格)评审

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动的,需按照新岗位相应系列(专业)要求参加同一级别的考试或评审。转岗任职满1年,且转岗前后任职年限累计满相应要求年限,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凡未经转系列评审的,一律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因整建制变更单位名称和岗位属性,专业技术人员按现岗位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再进行同级转评,可持原有资格证书直接申报。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符合相应级别、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破格条件,可不受学历、资历、继续教育条件等限制破格申报相应职称。

8、关于异地职称确认

申报人员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在外地评审取得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重新确认手续,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办理确认手续,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流入市直事业单位人员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办理确认手续。具体依照《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第八章相关规定办理,并提供参评现有外地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9、关于非社会化与社会化职称的衔接

2018年起我省将不再开展各类非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通过非公经济组织建设工程评审、民营科技评审以及各地自行组织开展的各类非社会化评审等途径取得的职称,仅限非公经济组织使用,该职称不作为国有企事业单位聘任的依据;在申报社会化评审职称时,降一级别使用,无需重新换发社会化评审职称证书。

10、关于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

按照《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皖人社发〔2017〕72号),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职称考试证书,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持证书直接申报。

11、关于直接认定

除博士研究生可初次认定中级职称外,所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以考代评人员)均需通过参加评审取得中级以上职称,不再开展直接认定中级职称工作。直接认定仅限首次认定,对于已认定过或者经评审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认定。

12、关于纪律要求

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五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包庇、纵容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举报内容不实、主观恶意诽谤的举报人,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以上政策如遇国家、省作出相应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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