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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0-02-22 19:12:12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皖人社明电〔2020〕23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各单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2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强调各项工作都要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支持。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等要求,进一步抓细抓实抓紧当前工作,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出积极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政治责任

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高度出发,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也事关我国对外开放。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大政治任务、最重要工作来抓,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的重要检验,作为治理体系和能力的一次大考。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坚决扛起责任,狠抓防控措施落实。要牢固树立“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意识,充分认识疫情防控是全方位的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围绕疫情防控与处置、舆情应对与引导等方面,切实做好应急预案,完善处置机制,落实防控措施,把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具体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下统一行动,全力出战。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坚决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支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厅报告,确保及时妥善处置。

二、切实做好人社经办服务工作

(一)保障用人单位复工用工需求。对提前复工的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的定点生产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包保责任制度,为每户重点企业明确一名“人社服务专员”,提供精准用工服务。对正常复工的企业,通过“安徽公共招聘网”等网络招聘平台做好线上招聘服务,优化招聘流程,搭建线上线下精准对接平台。强化对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全力开展线上就业失业登记、补贴资金申请、创业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等,真正实现“就业服务不打烊,创业帮扶不止步”。

(二)促进返乡劳动者尽快实现就业。调整优化就业服务活动,在地方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开设专区,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有针对性地向劳动者发布节后企业开复工信息,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流动,积极稳妥做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加快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努力维护就业大局稳定。探索开展远程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针对疫情稳定后可能产生的就业需求反弹,提前做好培训相关准备工作。密切关注来自疫情高发地区农民工节后返城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宣传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三)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网上政务系统,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备案审批工作。疫情未解除期间,全省暂缓组织“2+N”等各类线下招聘活动,暂停跨地区赴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可通过“安徽公共招聘网”等开展网上求职招聘;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线上招聘活动。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派遣业务机构监管,有效保证开工安排合理、对员工疫情教育到位。

(四)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各地要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探索通过以扫描方式生成的电子档案为基础的退休待遇审核方式,为到龄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通过网上申报并通过待遇初审的,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因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允许在疫情结束后予以补办并补发养老金。未进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一律不得暂停相关待遇发放。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支基金的审核拨付手续,省级按各市上月实际使用情况,并考虑新增退休等因素给予拨付,待疫情结束后会同各市进行结算。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积极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过程中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最新版)所涵盖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产生的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及时开展疫情防控人员工伤认定。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或在从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过程中发生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或救治等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开辟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快捷通道,为相关医疗机构和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提供救治的医疗机构,不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限制,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及时结算支付。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认定为工伤的人员,确需转院诊疗的,不受转诊转院和备案登记限制,工伤保险基金应及时结算支付。

(六)延期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停各市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受理和省级劳动能力再次鉴定、行业统筹单位因病非因工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窗口现场申报受理工作。需要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可通过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传真、邮箱、邮寄纸质材料等方式提交再次鉴定申请。延期开展劳动能力集中现场鉴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办结时限相应顺延。因暂停受理、受疫情影响等原因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申请时效期间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七)做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工作。大力推行社会保险业务“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等“不见面”办理。对未能及时申报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各地可按上月当期应缴额核定当月应缴额,疫情结束后予以统一结算。对参保对象通过网上提交非纸质必要材料和申报数据的予以及时办理,其他纸质材料暂由参保对象保存,疫情结束后补收。对不涉及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业务,放宽参保对象申报时限。对参保对象需要纸质办结材料的,各地要通过邮寄等方式及时送达。指导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群众通过线上完成缴费。

(八)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批准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

(九)暂停专业技术人员集体性活动。暂停专技人员职称评审、继续教育面授、人才项目评选、资格(水平能力)考试、博士后论坛(招聘会)和专家人才服务基层等活动,防止人员聚集。咨询工程师资格考试等全国统考项目,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确定考试时间。专技人员须现场办理的相关业务改由电话咨询、网络报送和邮寄材料等方式先行办理,后续手续可等疫情结束后补办。

(十)推迟事业单位等公开招聘线下活动。支持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简化招聘程序和设立招聘绿色通道,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均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所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线下活动均予推迟。如确属工作急需组织公开招聘的,应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可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体检、考察活动可延后开展。推迟原定于2020年2月份举行的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统一笔试,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根据中央统一部署要求,视疫情防控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实施工作。

(十一)加强信息化支撑保障。稳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加强数据中心机房值守和信息系统巡检,强化安全应急处置手段,确保各业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开辟社会保障卡办理绿色通道,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通过新媒体平台,加强电子社保卡签发应用推广和网上办事宣传,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推动更多事项实现网上办理。加强12333电话应急值守,及时梳理汇总来电热点,形成部门间会商解答机制,切实回应好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做好视频会议系统运行维护,为疫情防控期间紧急联络提供支撑保障。

三、着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也可依法协商薪酬。
(二)稳慎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政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互联网+调解”平台作用,通过微信调解、电话调解、视频调解等非直接接触方式化解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递交仲裁文书。对当事人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暂时中止。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仲裁机构难以在法定时限内审理案件的,可中止审理,待相应情形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

(三)稳妥处置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各地要保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设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专栏,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地址,安排专人在线接收有关问题线索。开展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案件查处情况“回头看”,抓好存量案件化解和增量控制,依法查处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积极引导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网络或电话反映权益保障诉求,将“线下”维权转向“线上”办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调查,利用电话、在线视频等方式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录音录像,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向投诉者反馈案件查处情况,确保“投诉有门、查处有力”。

四、认真落实相关人员待遇政策

(一)落实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和《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要求,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

(二)实施疫情防控人员免试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政策。对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医疗卫生专技人员,可免予卫生系列职称资格考试直接申报上一级职称,同时视作完成当年度的的继续教育90个学时。对参加援助疫区和疫情防治表现突出的专技人员,在当年度专技人才项目推荐选拔时予以优先考虑。

(三)切实关心激励疫情防控人员。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先进典型,及时挖掘先进事迹,对在医疗救治、疫苗研发、基础预防、物资援助、抢建设施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尤其是广大医务工作者和医务团队给予及时性表彰。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

五、坚决抓好技工院校等疫情防控工作

(一)扎实做好技工院校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技工院校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疫情防控工作。指导技工院校按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部署要求,制定本校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扎实做好师生身体状况排查和信息报送工作,对重大事项坚决执行“即时报”制度。要指导技工院校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帮助师生及时掌握疫情防范知识,做好防范和保护措施。督促技工院校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至2月17日之后开学,具体开学时间按照政府相关部门通知执行,所有师生未经允许不得提前返校。

(二)暂停职业技能线下培训鉴定考核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各类集中培训评价竞赛活动,不得现场受理报名咨询、证书核发等业务。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采取线上理论考试、生产过程考核、工作业绩考评等方式开展;对疫情防控期间表现突出的技能人员,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要依托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电子社保卡等,不见面办理技能培训及鉴定补贴审核拨付工作。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开展线上培训,鼓励备战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的选手进行自主训练、专家及教练开展线上指导。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持续加强行风建设,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落实好疫情防控安全措施,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工作。对表现突出的,要广泛宣传;对失职渎职的,要严肃处理。要尽快整理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服务事项办理指南,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信息系统单位端发布,明确网办流程、注意事项、咨询电话等事项。要提高服务质量,做好政策解释和窗口服务,认真接听群众来电,周到接待群众来访。要持续抓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服务场所消毒管理等工作,既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又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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